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压实标准压实原状土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基填土高度大于4.0米建议采用重夯、强夯、冲击碾碾压等方法对原地表进行处治,以消除或减少原状土的湿陷性。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原地表处理深度可小于0.8米;对于Ⅱ、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原地表处理深度可控制在1~2米;对于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原地表处理深度可控制在1.5~2.5米。强夯、重夯、冲击碾碾压的具体夯击次数或压实遍数应根据设备性能、试验路试验结果进行确定。也可采用30厘米石灰土或防水土工布对原地表进行封水处理。若因资金问题不具备处理条件时,可采取提高路基压实标准的方法降低湿陷性,其压实度的单点值不得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