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
2007-09-17 上午 08:09:39 总点击数:852 本月点击数:120 本周点击数:1 今日点击数:1
穗建技[2007]4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基坑支护工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等法规和政策,现将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执业注册制度,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二、基坑支护设计实行专项审查制度。
按照《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穗建技[1999] 311号)规定,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支护工程;使用锚杆、土钉的基坑支护工程;以及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基坑支护工程,其设计文件由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上述范围以外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从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对深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依法另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三、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方可使用,负责审查设计文件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