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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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厅发﹝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外)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
号
名 称
专 业 考 试
专业
知识
专业知识
试卷满分
专业
案例
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20
均为200分
60
均为100分
2
给水排水
104
52
3
动 力
120
60
4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120
60
5
供配电
120
60
6
注册化工工程师
120
60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120
60
8
注册
土木
工程
师
岩土
120
60
9
港口与航道
120
60
10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20
60
11
水工结构
120
52
12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20
60
1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20
60
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20
52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