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段话的内容实际情况如何,大家都很清楚.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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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工程转包、冒险作业、偷工减料、拖延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等一系列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并依据行为危害性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分别设置了罚款、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刑事和行政处罚措施。 qPUAC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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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6条和第77条更是分别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负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果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