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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条例》从监督检查职权、案件管辖、案件查处等方面,对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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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河蟹*有违法或不当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应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河蟹*予以变更或撤销。 0K(&Ep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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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压案不报,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对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对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