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
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为充实我省岩土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我省岩土工程师规范化管理,为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人才保障,经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评聘为岩土工程勘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57周岁(含)以下,并同时符合(一)、(二)款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92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截至2013年1月1日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附表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截至2013年1月1日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
②1992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截至2013年1月1日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截至2013年1月1日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
③1992年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以后,截至2013年1月1日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并获得3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较大工程民用建筑项目或工业项目10项及以上。
(2)在具有甲、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有关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总工程师满5年(需提供单位任职文件)。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并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审查合格后统一向省厅申报,由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选结果经由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二)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①身份证、②毕业证书、③职称证书、④职业道德证明、⑤获奖证书、⑥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⑦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原件随材料一同上报,身份证(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除外)。
(三)对于工作调动的申报人员在所从事过勘察设计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且与申报表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由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认定。
(二)通过特许或国家考核认定的方式已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再本次认定范围之内。禁止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三)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工作;并对其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供假材料、假证明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核认定资格。
(四)申报人要按申报表中注意事项认真填写,对填写内容不清、不全、不详者,将不予受理。
(五)凡认定合格的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厅统一颁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认定资格证书。
(六)取得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管辖的具有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
此次认定基于省里实际情况,只适用于本省过渡阶段,过渡期期满以后由省厅宣布废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