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应以法律手段实现地下空间安全的有效监管,以避免类似悲剧的频发。但遗憾的是,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发生类似事故后,受害人仅仅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缺乏制度规范或者监管机制来有效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 %F3M\)jU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路面塌陷的原因不仅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而且还直接影响到责任的大小甚至有无。如果路面塌陷是由于管理人或者有关部门的施工、建造、铺设、修缮以及物件堆放等行为引起的,那么相关单位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非相关单位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且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_Su?
VxU
在相关单位或者管理人免责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从公平的角度获得相应的民事补偿,特别是公共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确定性分析和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而且地陷的发生也是由多种原因缓慢作用形成的,因此在责任承担上,除了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主体外,还要根据责任方过错的程度、导致损害的大小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来判定责任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Dxz21|P7
我国与地下空间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不仅规范分散、有限,而且在城市地下空间安全保护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形成开发行为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监管机制,从而难以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难以及时对地陷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进行有效认定。 KA0Ui,q3
就行政监管而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地下空间安全监管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相关道路、线路的产权单位和管理人对于地面及地下附属物检查检测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机制,其结果自然就是无法对地陷事故的频发形成有效约束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