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家: :>C2gS@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4.1.20条规定了取土样的数量,但未规定采取岩样的数量,一般认为:同一岩层只要采样大于6件满足统计要求即可,因此,多数勘察报告采样数量在6-12件之间,这对于一般中小型建筑物并无不可,但如果勘察范围较大,拟建建筑众多,是否能满足评价要求? "/wyZ
例如:在南方,拆迁安置房一般为多层建筑物,且为建筑群,通常以为岩石地基为主,一次性勘察钻孔数量多在300个钻孔以上甚至更多(按规范为一柱一孔),如仍然按6件进行取样,可能平均每栋建筑物取样数量不足一件。按钻孔数量计算,取样钻孔可能不足钻孔总数的2%,如此一来是否能满足评价要求? H5Io{B%=
另外:在实际勘察中,是否可以引用相邻场地的岩土资料? xsD($_
个人观点: Ck)*&
1、相邻场地岩土资料不可引用,理由是: Rx}$0c0
A:如可以引用,引用的范围是多少?200米?300米?还是500米范围,无法确定。如按500米计算,意味方圆一平方公里的范围只需采取6件岩土样!显然不能满足评价要求。 LA}Syt\F
B:如引用相邻场地资料,则与岩土规范第4.1.20条第2款矛盾。 N'GeHByIT
C:有时场地虽然相邻,但环境条件确不同,岩土性质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loO3 m
2、无论岩样还是土样,均应按建筑物进行取样,因此,规范应明确规定采取岩样的最低数量或占钻孔总数的百分比。 ++^l]8
唯有如此才不会出前例中的问题。 B&n<M]7
个人观点,请讨论! =L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