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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规范有没有下面这段话?如果有,出自什么规范哪一条?如果没有,那在哪一本书可以找到吗?主要是想验证这段话的出处是否权威。谢谢! *|3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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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重要性等级 (1)重要的建筑 (2)一般性建筑 (3)次要的建筑 (4)临时性建筑 VN".NEL
另:建筑物按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也可分成五等,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r}}X@|5
A、特等建筑是指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各类建筑。 国家级建筑:如国宾馆、国家大剧院、大会堂、国家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国家级科研中心、体育、医疗建筑等,国际性建筑:如重点国际教科文建筑、重点国际性旅游贸易建筑、重点国际福利卫生建筑、大型国际航空港等 >WEg8'#O
B、甲等建筑是指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高等住宅:高级科研人员单身宿舍;高级旅馆;部委、省、军级办公楼;国家重点科教建筑、省、市、自治区级重点文娱集会建筑、博览建筑、体育建筑、外事托幼建筑、医疗建筑、交通邮电类建筑、商业类建筑等。 uJ y@
C、乙等建筑是指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级住宅:中级单身宿舍;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和科教建筑;省、市、自治区级旅馆;地、市办公楼;省、市、自治区级一般文娱集会建筑、博览建筑、&&体育建筑、福利卫生类建筑、交通邮电类建筑、商业类建筑及其他公共类建筑等。 ,Z^GN%Q7a
D、丙等建筑是指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一般住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一般旅馆、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办公楼、中小学教学建筑、文娱集会建筑、一般博览、体育建筑、县级福利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一般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等。 a|53E<5X
E、丁等建筑是指低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防火等级为四级的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旅馆建筑、办公楼建筑、科教建筑、福利卫生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类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