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地下水的问题 KD8,a+GL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下水的影响与作用,在进行岩土工程 z4s{a(Tsd
勘察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有关参数,并进行分析和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防护 xU;Q~(
或监测等工程措施。 x3=SMN|a
1.地下水位深度。岩土工程勘察要提供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或近3?5 . L]!*
年最高地下水位以及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笔者在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时,发现大 n{z!L-x^b
部分报告中只提供一个混合水位,这显然是不对的。笔者认为: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地下水位应 4u]>$?X1_
是与该工程密切相关的,与工程无关的地下水位可以不提供。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地下水位应分 CQET
层量测,并应采取止水隔离措施。 aq]bF%7
对于最高地下水位,作者认为它与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整平标高、建筑规划等因 fsV_>5I6
素密切相关,并不是指勘察时的最高地下水位。关于最高地下水位的提供,应根据具体情况具 ft Rza
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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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每个工程场地,均应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EiBl(kWk
规范规定:当有足够的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 x|A{|oFC
可不采取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_,p,:aP
沿海地区的工程场地内可能有多层地下水,并且建筑物采取桩基础。作者在工作中发现: @HP7$U"
有的勘察报告只采取2组混合水位的水样作腐蚀性分析,且2组水样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F'JceU
结果差异大,显然不能满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之要求。笔者认为:上述工程应在桩身范围内对 0`k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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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含水层均应采取水试样,分别判定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根据腐蚀性等级,建议的地下水 F)uS2
对建筑材料的防护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F44KbU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