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0750
:请楼上解释一下一级建造师案例的那个题目,以及“小偷被追死”这个案例。
(2017-02-13 17:14)
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说,(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
GK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身就无效,更不属于劳动合同,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上述条款,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你举得这个例子其实不是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分包再分包的问题,是违法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你说的第二个例子追死小偷的例子,这个我不太了解,网上大概搜索了一下,分歧也很大。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所以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并列的内容,不能把关于违约责任的内容理解为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内容。更不能把争议的内容:“单位说你是盖的,而你说是单位盖的“这个具体的争议问题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来理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是约定出现争议怎么解决,是和解?调解?协商?诉讼?还是仲裁?找谁调解、找谁仲裁、找谁诉讼?等一系列相关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