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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相关要求 ||V:',#,W
一、《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2015)规定: X3[!xMij
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 ?MH4<7?"
(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应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岩基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prDw'
(2)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 KB= 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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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 g$b*#
7.1 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管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q~n2VU4L*
b)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顶部与规划河床的垂直距离除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大于该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得小于 2.5 米。岩基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m"R(_E5
c)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得小于 2.5 米。 P]B#i1
7.1.2 道路跨越河道时应优先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可采用以涵代桥的方式,跨越不大于5米的河道时,应采用单孔箱涵,跨越5~10米的河道时,可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行洪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箱涵过流断面不应小于规划河道断面的1.2倍。 (=j!P*
8.04 当城市道路及轨道交通隧道采用下穿方式通过河道时,应做好防水设计,确保隧道结构安全,隧道外轮廓顶部距离规划河床或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 米,经论证垂直距离必须小于 6 米的,在施工及运行阶段应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确保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河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同时不得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维护管理。 b5Pn|5A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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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铁涉河段若对现状河道箱涵拆除重建,应提高各重建箱涵的防洪标准,重建箱涵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箱涵过流能力应按河道规划设计流量的1.2倍考虑,若小流域河道无相关规划,则建议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重建箱涵的结构应与地铁设计标准一致。 o1Ln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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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河区间及站点应有相关度汛实施方案。 B/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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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迁改后的河道转弯角度不宜大于60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倍管线断面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