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个别省份实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罚款措施,图审强制性条文直接一条10-30万,无修改机会(个人觉得给一次机会比较好),方案是否合理,大家自行讨论。相关地区勘察报告质量极大提升。但也不免存在恶意套强条及暗箱操作行为。下面说两条别人反馈的意见: 'F5)ACA%
一、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Jz$>k$!UD
1、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及设防级别应该是设计阶段的事情,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均有体现;2、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等勘察范围规定里面都没有体现勘察相关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要求,业主也可以要求按基本级别提高;3、设计文件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不能作为勘察阶段强条依据;如果勘察阶段提供了设计阶段涉及强条的内容,应以设计为准,也是现有勘察设计分离存在一个现实问题。 0w3b~RJ
二、测量水位问题 u^=@DO'
1、这条没有分层测水位取水样就恶意套强条是不可取的;2、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7.1.4条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水位,请各位大佬注意影响二字,分层量测地下水时,按现有勘察体制,如果潜水与承压水同时共存且都对工程有影响,个人觉得潜水每个孔均需量测,承压水分区布置量测孔,观测其整体情况即可,场地不大,承压水水位变化不大;3、根据12.1.2条,当盐分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如果一些地区,地方经验上下部水层均为微腐蚀,附近无污染源,若存在多层地下水,个人觉得只取上层地下水,下层不采取水样分析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