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 H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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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t]r7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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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L^j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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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4$F:N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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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p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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