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2005.6 V:Lq>rs#
Y;uQq-C P
(一)一般要求及天然地基(共26条) qtI42u{
~w,c6Z
1.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时,按GB 50021第4.1.11.3条、第14.3.3.4条及编制深度第3.3.4.2条三条款,均应评价地基的均匀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的标准,相当部分勘察报告对此均未作评价,审图时如何下结论? v"I#.{LiH=
.IkQo`_s:
答:《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2004第8.2节“天然地基评价”中对不均匀地基提出了三条判别标准,便于岩土工程师掌握。有些同志指出,GB 50021中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标准,施工图审查时如何下结论,意即为不按JGJ 72-2004三条标准评价均匀性是否不符合规范标准。 &$V&gAN
R2`-*PZ_
GB 50021规范是国标,内容及面广,原则性强,第4.1.11条之3等条文,提出了地基均匀性评价,在其它一些条文如勘察孔间距,采取土试样的数量等方面多与地基均匀程度有关,勘察报告应评价地基均匀性,才能满足规范要求。 `({Bi!%i
u;/5@ADW
2.GB 50021第4.1.11条第1款,要求搜集有关工程和建筑场地的资料,由于勘察时设计尚未达到一定深度,搜集资料会有困难,很难搜集到位。审查时如何掌握尺度,是否应列入违反《强制性条文》? +bhR[V{0g
%%c1@2G<
答: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但目前有些勘察人员不够重视,今后应予以注意。有时收集资料会遇到困难,如建筑总平面图上没有坐标和地形,基础形式的埋置深度尚未最后确定,荷载性质和大小尚不清楚,但基本资料要具备,如建筑总平面图、层数、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0MvCm
{)5tov1
3.JGJ 72-2004第10.3.1条第1款的规定,勘察报告主要图件及附件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是否一定要提供任务书,审图时如何掌握? WW&agr
YKV?I
答:这一条是“应”包括的主要图件及附件,既是“应”就一定要提供,否则,是不符合规范的,应通知补齐。当业主、设计单位未能提供任务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i
.GJO +K
Hdxon@,+cd
4.GB 50021第4.1.16条第1款“……,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范围布置”,何谓无特殊要求? _Xe"+
Gkr?M^@K
答: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范围布置勘探点,所谓“特殊要求”,如工业厂房建筑的烟囱或高耸构筑物、重大设备基础,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以及电梯井等。 N0POyd/rL
*]#(?W.$w
5.按方格网布孔造成部分单体建筑范围可能无勘探点,是否合理?如不同单体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时是否也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 `m_('N
u6lcl}'
答:方格状布孔的前提是场地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地层水平,工程为建筑群时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网格的设置应兼顾建筑群的平面布局,尽量避免个别单体没有勘探点。 )a=58r07
# ^q87y
当建筑群为多层建筑,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重点是查明暗塘暗浜和填土层厚度,以便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此时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孔。 Gtm|aR{OS
"R5! VV
6.JGJ 72-2004第4.2.5条和第4.1.7条第一款对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应如何理解和掌握? W)z@>4`Bb
vS1#ien#
答:第4.1.7条是对天然地基采用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和原位测试的次数的要求,而第4.2.5条是对桩基础的要求。勘察对象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第4.1.7条“每一主要土层”应理解为天然地基主要受力层。条文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两者之间用“或”。但需要指出的是,条文说明指不扰动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要同时满足,另外,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是连续贯入,不能用次数来统计。 sWKe5@-o0
nPRv.h
第4.2.5条桩基的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工作的要求,对桩基勘察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用词与第4.1.7条有差异,目的是提供土层的桩基设计参数。 9V0@!M8S
>oHgs
7.GB 50021第4.1.20条第二款中如原位测试数量满足,但无法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而GB 50007第4.2.2条规定抗剪强度需提供标准值,两者有矛盾,如何把握? g[%^OT#
iU1yJ=
答:并不矛盾。如果工程需要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其试样数量必须满足统计分析需要,即不少于6件,方可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 ~^ <1k-
,l )7]p*X
8.对于天然地基,持力层及下卧层满足取样或原位测试要求,对其它地基土层的要求能否适当放宽? B ?%g@d-;
N, SbJ Z
答:可以这样理解,详见第6条回复意见。 ,CED%
TYH4r q
&
9.原状土试样满足6件,但变异系数偏高,是否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场地大小和建筑物数量多或少,是否应有不同要求? VsjE*AJpe
QMQ\y8E
答:规范原文是不应少于6件(组),6件是统计所需的最少数量,当变异系数偏高,说明土质不均匀,应增加土试样数量,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第4.1.20条条文说明中已清楚回答了该问题,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邻近场地的已有资料。“邻近场地”指的是50m内同一地质单元的资料,所用资料的位置应在勘探点平面图上示意。 D~T;z pS
}c?W|#y`.o
10.对拟建场地内河、塘、沟、渠及暗塘、暗沟的勘察要求,规范没有具体要求,何谓查明,审图时如何把握? 6>)oG6
+aoenUm5
答:规范要求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补孔,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2004年8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可作为参考。 _@L{]6P%V
E-v#G~
11.同时提出了直快和固快两种强度指标且差异较大时,采用GB50007第5.2.5条公式计算承载力时,应采用哪一类强度指标? ur@"wcl"V
<oKoz0!
答:GB 50007第4.2.4条规定的抗剪强度指标,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剪。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并规定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GB50007规范提倡用三轴,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所用的指标是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 J`d_=C?J
VoG:3qN
在多次规范修编中,表5.2.5一直没有变化,一些勘察单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计算承载力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我们在2004年答复意见中对有经验的地区,对二级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结快剪指标。 WXmR{za
l+XTn;cS
12.在承载力评价中,相关指标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审图时如何判别与把握? }|9!|Q
SsBiCctn
答:GB 50007-2002规范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 #nYH D
'Z}3XVZEN
关于判别相关指标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可参照GB 50021第14.2节“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9=5xt;mEs}
b
sM]5^
不同方法得出的承载力肯定有差异,应结合地区经验,取值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是允许的。 &peUC n
*m6h(8(7Z
13.按GB 50021第4.1.11条第4款,是否一定要求进行沉降计算并给出结果?建筑物变形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逐项计算并给出计算结果? ggL^*MV
IZSJ+KO
答:GB 50021第4.1.11条之4有三层意思:①是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不是所有建筑物),是指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以及除GB 50007表3.0.2以外的,符合第3.0.2条之3所规定的丙级建筑,仍应作变形验算;②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这一条对岩土勘察人员非常重要,有些勘察报告建议设计作变形验算,又不能提供变形验算所需参数(压缩曲线等),当数据不能满足地基变形验算时应补充勘测;③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所谓预测变形特征,是指预测是否可能产生过量沉降、倾斜、局部倾斜、差异沉降等问题。可以定性预测,任务需要时,进行定量变形分析。 Y=$PsDh!
/3KPK4!m
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于钻探孔在勘探点应占有的比例没有规定,是否认为满足第4.1.20条关于取样数量的规定,可不对钻孔数量提出要求。对多层住宅小区,有些取土孔只有1/20~1/30,是否满足要求? s%/x3anz=
\C &V)/
答:GB 50021对钻探孔占全体勘探孔的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单一的触探手段是不行的,这不符合GB 50007-2002规范第3.0.3条之2的规定。地基评价宜采用多种勘探方法进行,参考外省市规定,建议钻探孔占勘探点的总数的1/5~1/3以上。 vhE^jS<Tg
*/)O8`}2
15.对于GB 50021第4.1.20条第4款“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土层性质不均匀该如何界定? );!IGcgF
N?j#=b+D
答:土层性质的均匀性,反映在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上,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具体界定可参考GB 50021“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一节。 4T??8J-J
yR$ld.[uf
16.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规范未作规定,应如何把握? nmWo:ox4;(
g/(3D
答:不少于初勘要求。详见2004.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99页32条。 kesuM3
e$l*s/"0t
17.因取样质量及室内试验原因造成部分指标达不到6个时,是否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TJ_pMU
! lxq,Whr{
答:规范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应不少于6件,不是6件就行,无论是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均是指证质量前提下的数量。勘探时应考虑到上述因素,宜适当加取试样。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 k}hTSL
i}=n6
18.勘探点移位的幅度,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如何把握? uFYcVvbT@
$,
vXyZ
答:勘探点移位幅度,在2004年8月指导意见91页中已回答过。 KJYcP72P
i38`2
19.填土堆积年代应如何表述,是以年计还是给一个“近期”、“现代”等粗线条的表述? (TTS-(
+cwuj
答:填土龄期应以年计,不宜以“近期”、“现代”等表述。详见工程地质手册。 ep)O|_=
`_+%
20.业主未提供水准点或高程引测点,能否采用假定高程? e pGC
Ta
qq'%9
答:见2004.8指导意见93页19题。 t b>At*tO
Y_=
]w1
21.荷载均匀的7层以下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当场地和地基条件均为中等复杂程度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确定?
}'WEqNuE
=Y
{<&:%(
答:仍可为丙级。 qtlcY8!
l>*L
Am5
22.对于较小规模且可不作变形验算的丙级建筑,能否不布置取土钻孔,完全借用邻近场地资料提供有关参数? e5$S2o~JF
vX}#wDNP
答:可以。对借用邻近场地资料应符合第9条规定。 z2U^z*n{
Y|nC_7&Bv
23.主要受力层的概念应如何理解? 6mmc{kw'
lnQY_~s
答: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见GB 50007规范表3.0.2注1。 HAmAmEc,
r) g:-[Ox9
24.如何评价地基稳定性?
ni?5h5-
bc]SY =
答:地基稳定性主要指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要求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1.2。对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基础设计时,对基础埋深有一定要求(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埋深为1/15·H,桩基1/18·H,岩石地基不受此限,H为建筑物高度),也是基于地基稳定性考虑。 |crm{]7X
7-VP)|L#G
我们常遇到的是边坡稳定性评价,对坡边稳定系数Fs的取值GB50021-2001第4.7.7条有具体规定。当Fs值大于等于规定值就安全稳定,Fs值小于1就不安全、不稳定,Fs大于1,但小于规定值时,应考虑采取措施防止边坡失稳。 E(!b_C&
$!7$0WbC
25.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主楼、裙楼及净地下室连成一体时,裙楼、净地下室部分的勘探点深度是否与主楼一样要求,在考虑勘探点深度时,基础宽度如何确定? ~s2la~gu
o0 |T<_
答:一般情况下主、裙楼基础宽度可分别考虑,由于要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设计时主、裙楼往往选择同一桩基持力层(桩径取值不同),因此裙楼的勘探孔深度宜满足长桩要求。净地下室部分常布置抗拔桩,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HlOn=>)<
UW'@3#<?
26.某工程采用天然地基,钻探孔已进入基岩但未取样,仅提供岩石地基承载力的经验值,是否可行? :$Xvq-#$|
Vb,'VN%
答:具体工程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i!I0Q2yd
cD ?'lB-
(二)桩基勘察(共5条) qGdoRrp0Ov
R q`j|tY
1.GB 50021第4.9.1条第3款“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与施工的影响”是针对各种类型桩基还是仅指抗浮桩或现场浇筑桩? y`\rb<AZ*t
LV@tt&|N
答: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有时关系很大,地下水会影响到桩型的设计(选型)和施工,当地下水丰富,不宜选择人工挖孔桩;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或存在基岩裂隙水的情况下,对钻孔灌注桩成桩不利。预制桩等挤土桩,要考虑超孔隙水压力,必要时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孔压、减少挤土效应。 1O2jvt7M
#CRd@k?
2.对桩基勘察是否要求每个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均应满足GB 50021第4.9.4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足的勘探点是否有数量的规定?静探孔已进入持力层,但深度不满足要求,是否可以通过审查? yrG=2{I
k!py*noy
答:这和勘探点间距有关,即第4.9.2条和第4.9.4条结合考虑,如去掉不符合第4.9.4条之1款的勘探点后,相邻两孔仍能满足的4.9.2条规定可允许不加深;如采用静力触探孔,又达不到4.9.4条规定的深度,说明勘探手段选择有问题,要求加深静力触探孔或改变勘探手段,以符合第4.9.4条和第4.9.2条规定,否则就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SNc $!
4SJb\R)XK
3.桩基勘察对于持力层是否要求必须做三轴试验;砂土为桩端持力层时,能否按标准贯入试验提供有关指标? 9xOTR#B:_V
2= zw!
答: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5页已回答了此问题。 uc
Ph*M
qFXx/FZ
4.按JGJ94-94,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多种方法确定,勘察单位往往只用一种方法估算,是否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Xbu P_U'
."Q}2
答:采用一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不能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但对高层建筑桩基勘察或采用多种勘察手段的工程,宜采用多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 QxT\_Nej*n
\:Q)X$6
5.用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用静探法确定单桩承载力,两者往往差异很大,有的相差1倍。勘察报告推荐低值,是否可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u;9a/RI
}"M5"?
答:用经验参数法和用静力触探法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有时差异较大,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在有经验地区可按静力触探法确定,在没有经验时可在勘察报告中说明不同方法估算的结果供设计取用。 n;LjKE
GL,( N|
需要说明的是按静探法确定时,Ps或qc取值方法对结果影响颇大,故宜根据静探曲线分区段分别估算。 .'bhRQY
^{a_:r"
(三)地下水(共6条) m,)o&ix1
;:
0<(!^*
1.对于1个单体和1个小区,量测地下水的钻孔,在数量上有何规定和要求?一个几十幢多层建筑的小区,仅在1、2个钻孔中测地下水位是否能满足要求? .u:aX$t+
;r}yeISf
答:①按《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的规定,钻孔时应注意观测地下水位,量测地下水初见水位与静止水位。通常每个钻孔均应量测第一含水层的水位。如有多个含水层,应根据勘察要求决定是否分层量测水位。②鉴于目前勘察工期较短,每个钻孔按JGJ 87-92量测水位,难以实施,对于单体建筑,同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不宜少于3个,不应少于2个。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③同样,对于多幢建筑的小区,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但每幢高层建筑场地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不应少于1个。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在平面图上应均匀分布。 8'M:uI
elz0t<V
2.大多数勘察单位提供的地下水位是混合水位和假水位,审查人员如何鉴别? SBg|V
5Z`f.}^w
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原始记录、按地下水位变化的规律判定报告提交的水位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发现不了的,谁提交假数据谁负责,审查人员不能妄下结论,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ej,R:}C%`
INY?@in
3.何谓初见水位,是否一定要测初见水位? hA1p#
-tA_"q'^
答:根据《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第8.3.2条条文说明,“初见水位的量测,一般在工程勘察中从钻具带上的土样观测,土样由湿到很湿带水时的标高,即为初见水位”。 5c$\DZ(
"V`5 $ur
根据《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钻进时遇地下水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为测得准确的静止水位,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作为钻探工作本身的技术要求,一定要测初见水位。 :!wl/X
~
M9~6ry-_
4.小型厂房,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是否一定要量测深层承压水稳定水位? D2I|Z
4"veq rC
答:取决于深层承压水对于工程有、无影响(包括对工程施工的影响),若有影响要测,若无影响可不测。 9V|)3GF
%Ix2NdC
5.抗浮设计水位采用最高洪水位是否妥当? n(W&GSj|u9
nP_)PDTFp
答:应以地区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为准,当缺乏资料时,具体问题尚应作具体分析,当设计室外地面低于最高洪水位,抗浮水位取最高洪水位显然不妥;当设计地面高于最高洪水位,可考虑按最高洪水位作为浅层潜水的最高水位,或作为抗浮设计水位。 O9rA3qv
B
W5>emx'>
6.对于上层滞水,是否也应考虑其对建筑物的浮托作用,如何确定其抗浮水位? .Nk5W%7]=
! ~tf0aY
答:GB 50021第7.1.1条-第7.1.4条的条文说明指出:“条文中的主要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的含水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层滞水对建筑物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必须要考虑上层滞水对建筑物的浮托作用。抗浮设计水位应取上层滞水历年高水位。 U |Uc|6
#,h0K
(四)环境水、土腐蚀性评价(共4条) 4UHviuOo8
Ax*xa6_2
1.在地下水对建筑材料腐蚀评价时,是否可根据地区经验进行评价而不再取样进行腐蚀性分析?一个县(市)已有大量水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是否每个工程仍需取样分析,县(市)能否作出地方规定? h@dy}Id
;;+h4O )
答:关于地区经验,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已有明确的解释。《导则》在强制性条文GB 50021第4.1.11条的《技术要点说明》之4中强调:“关于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判定问题,《规范》第12.1.1条有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对建筑材料不具备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地方规范有明确规定或有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MzH'<`;BP
7^C&2k5G
所谓“地方经验”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尽管已有大量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每项工程仍需取样进行水、土腐蚀性评价。 J,J6bfR/
beB3*o
县(市)只有通过对地区地下水条件及水、土腐蚀性开展研究,总结已有成果,取得有关研究成果并经权威机构鉴定,在此基础之上或通过制定地方规范(须经省标准局批准)或根据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作出相应的规定。 P !I Lji!
AdRp{^w
2.取了地下水,是否可不再取土样? (4|R}jv
mbns%%GJU
答: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湿润气候区,在河网平原地区,地势低平,地下水水位高(埋深小于1.5m),土壤受地表水及地下水渗入及径流补给,可溶盐均已溶入水中,水、土腐蚀性评价主要是对地下水腐蚀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取土样。 K>TEt5
*T~b
ox
在丘陵或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且地下水位埋藏较深(埋深大于1.5m)的平原地区,地下水位以上的土的腐蚀性也很重要,特别当浅基础埋置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土的腐蚀性评价更加重要,这种情况下必须取土样评价土对混凝土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进行评价。当工程有要求,必须对钢结构腐蚀性进行评价时,尚应通过相应的原位或室内试验确定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 DFvGc`O4
$Z3{D:-)
3.土的腐蚀性评价对取样深度有何规定?多层土是否要分层取样?在确定环境类型时,土的含水量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0U8'dYf
"R"{xOQl
答:土的腐蚀性评价要求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基础埋置深度范围取土样;在上述深度范围有多层土时,应分层取样。 U4qk<!
FKUo^F?z
在确定水、土腐蚀性场地的环境类别时,土的含水量应根据腐蚀性评价深度范围,即在基础埋置深度土层的含水量确定。 <[K3Prf C
5fRr d;
4.勘察报告是否一定要附水、土分析报告? _bt9{@)
A0OA7m:~4
答:水、土分析报告作为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的依据,必须要作为附件附在报告中。 b,X+*hRt
z[@i=avPG
(五)地震效应(共14条) +S WtHj7e
^7yaMB!
1.对于场地地层稳定,覆盖层厚度清楚,实测剪切波速的孔数虽不满足GB 50011第4.1.3条的规定,但场地类别判别正确,是否一定要勘察单位整改? bu-6}T+
8tVSai8[
答:GB 50011第4.1.3条是强制性标准,勘察应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2.vmZaKP
11c\C Iu
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