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规“3.2.2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的确只是说了判别深度20m而没有类似抗规“4.3.4 .....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的说法。但发布通规而废止的条文并不包括抗规4.3.4条,且在通规条文说明中也有说明“2)液化判别的标准贯入数据,每个土层至少应有6个。深基础和桩基的液化判别深度应为20m。”从其说明看有些情况只判别到15米也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