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4.1.1,软弱土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多厚的软弱土层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某建筑物大约一半的建筑场地为填方地段,填方厚约5.0-6.0米,勘察报告判定该建筑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但是有些审图公司认为该场地是属于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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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4.1.1,项目场地为填方区,用地红线周边为坡高约为2.0-3.0米的填方边坡,拟建建筑物位于填方边坡的坡顶边缘,是否应判定该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对边坡做好挡土墙等支护后,勘察单位认为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但是该场地是否仍属于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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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期间未发现地下水或者地下水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场地周边无河流等地表水或者河流水洪水位也低于地下室底板,有些审图公司提出应考虑建筑物(地下室)修建和使用过程(因雨季等)可能出现的水位进行抗浮水位的建议,勘察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第16.3.1款第6点提出建议的抗浮水位,建设单位往往都会对勘察报告提的抗浮水位产生质疑,场地地下水对基坑无影响,为何要做抗浮?而且是不是以后地下室抗浮都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第16.3.1款第6点进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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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5条,如项目为多层建筑,场地大部分位置可采用土层作为基础持力层,基础形式采用独立基础,但个别或少量钻孔揭露填土接近或超过5米,该位置钻探时会加深打入岩层,勘察报告基础评价会增加地基处理评价和桩基评级以供设计和业主选用,但这种情况下,审图公司提出已评价了桩基础,就需要所有钻孔按桩基础的深度要求做,场地部分钻孔未钻至岩层,勘察深度不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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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6条,1调查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有些项目场地多年前已整平,时间间隔太长,难以找到原地貌地形图和填土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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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45-066-2018)表C.0.2-4确定承载力特征值fak,硬塑状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最大为230kPa,土工试验结果查表一般小于230kPa,勘察单位根据现场原位测试标贯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及工程经验得出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往往大于230kPa,而我们勘察勘察取值230kPa的时候,审图技术人员认为偏高。那么硬塑状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最大只能取到230kPa吗?(建议依现场测试综合分析判定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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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图人认为按照国标,红黏土场地的地基均匀性,只是单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表6.2.2-4来评价,压缩层范围内全部由红黏土组成就判别为均匀地基。但红黏土分布区,往往存在硬塑、可塑、软塑状态土体,假如压缩层范围内有不同状态的红黏土时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均匀地基?还有局部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还分布有一定厚度的素填土,需要超挖换填的,有些审图人也认为按照表6.2.2-4仍是均匀地基。需要超挖换填的持力层已经有所改变,是不是应该判断为不均匀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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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图人认为黏土层属于隔水层,因此水位不可能位于黏土的深度内。我司认为黏性土隔水也只是相对隔水,如其裂隙较发育且含水量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地下水位,只是水量相对较小,也有可能是黏土层为隔水层,但是由于下伏含水层地下水具承压性,具备一定压力而导致水位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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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图人认为场内的每一层土均需要进行土的易溶盐分析试验,但是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第4点: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件。对于一般场地(浅基础),是不是可以在厚度较大的土层或持力层取样进行易溶盐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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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X!>l; <L/M`(:=k Vv]$\`d#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取扰动样的孔可否视为取土孔。 S -6"f/ } }f_ JC&6q>$ K)Zkj"y J7ktfyQ0W dT]L-uRZgy *hZ~i{c,7 r'd:SaU+ UOu6LD/|h $35,\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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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5.2,有审图机构人员让勘察单位在平面图标出溶洞边界,没有其它手段单凭一个钻探孔,怎么标?岩溶发育有什么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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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3,厚度变化关系和垂向分带关系,怎么评价?不评价算不算违反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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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勘察通用规范3.6.8,矿物成分、充填物没写算不算违反强条,是不是要求项目做岩矿分析,没露头看不到充填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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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欠固结的厚层填土勘察单位提出不适用CFG桩,审图单位认为错误,意见不一致听谁的,怎么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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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k 土对钢铁质地下管线和钢结构腐蚀性只用PH判别行不行。还是必须要求用视电阻率、质量损失等进行评价? YO(:32S nEd
M_JPv 0ck&kpL:9 0n*rs=\VG 4Hml.|$ 9eGCBVW:* +2EHmuJ; =s0g2Zv"\ V9zywM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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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深度范围内未见地下水未评价地下水腐蚀性可否判违反强条。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如何评价其腐蚀性。如何理解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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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地基均匀性评价错误,未对桩基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11第3条) B9LSxB 疑问:该项目已对天然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桩基未进行均匀性评价,审图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11第3条判为强条是否合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等规范都仅对天然地基有均匀性评价的要求,规范未提及桩基是必须要评价均匀性也未提供桩基均匀性评价的方法依据,根据一般工程经验,一般桩基都会建议坐落在稳定的基岩上,地基稳定均匀,是否有必要去赘述桩基的均匀性,而过度解读判为强条是否过于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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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钻孔取土试样孔的数量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20条) ]M~8@K 疑问:该项目以土岩场地为主,项目取土样和岩样的取样钻孔总数刚好达到勘探孔总数的1/3要求,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20条,审图理解的意思为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包含岩样,仅为取土样的钻孔,故场地取样孔未达勘探孔总数的1/3,故判为强条。在广西也不乏存在岩质场地的项目,若按审图意思,场地都没土层,取的样都为岩样,是否都无取样孔,对取土样孔不包含岩样这样的理解是否不太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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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项目取6组样个别变异系数大,应补充取样、统计。 *f`s%&Y]s 疑问:该项目已取样6组做土工试验,其中两组差异性较大,但统计数值均在合理范围之内,试验均满足规范要求,经与审图沟通审图仍强烈坚持重新取样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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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地震效应评价应以平整后的设计地面标高为基准分栋进行方针对性,以现地面评价无意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6)4.1) i<#h]o
C} 疑问:该项目为高层建筑群,场地±0位于现状场地之上,根据勘察要求项目对各栋建筑均现场已做波速测试,满足抗震规范相关要求。根据审图要求,地震评价应在整平标高下进行计算评价,由于场地未回填,波速测试仅在现状地面进行,故评价以现状地面进行计算评价,若采用±0开始计算评价,回填土波速未知,也无法进行计算,只能经验预估,是否合理。若根据审图意见地震效应评价都应按±0来计算,在勘察阶段存在高挖低填的场地很难实现评价,是否有必要都按±0来计算评价地震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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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采用桩基础时未对桩长、桩径及桩端入土深度提出建议。 nOoKGT 勘察单位意见: x[PEn 1.勘察仅能揭露场地基本的地层结构,由于间距较大,持力层顶面的起伏,灌注桩的具体桩长须在施工阶段根据现场验桩结果确定,至少持力层的性质须符合设计要求,管桩则根据试桩结果,根据仪表或贯入度进行施工收锤,因多方原因可能涉及复打或复压,事关工程质量,故不适合对桩长提出建议。 8lOZIbwS 2.勘察单位并不知道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任务书中建筑物的荷载是否全面或精准,涉及多桩或水平力时,桩的组合形式可以多样化,故勘察单位不提出桩径建议值,只提供某一桩径的承载力供设计参考。 3q#"i& 3.通常情况下,桩端入土深度与桩径有关,故勘察单位通常不提供桩的入土深度建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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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未提供素填土的压缩及承载力指标。 m)@Q_{=6M 勘察单位意见:素填土的物质组成与密实程度不均匀,离散性大,故不能提供承载力与变形指标,如须在素填土上构筑地坪或道路须对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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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规范中关于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黏性土,通常是指原生的粉土和黏性土,其结构致密。本场地的素填土①层,虽以黏性土为主,但其呈松散~稍密状态,故按弱透水层评价不妥当。 abICoP1zQ 勘察单位意见:人工填土透水性一般按弱~中等考虑,以粘性土为主的人工填土,结合试验结果,可以按弱透水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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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土工试验资料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2020版),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K}PvrcO1 反馈:根据试验室现行评审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中4.1条“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建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测机构及人员不受来自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检测机构要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检测机构以外人员不应干预试验过程与结果。”故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2020版)与试验室现行评审规范存在冲突之处,建议按后者执行,综上所述,建议土工试验报告签名不允许签署试验室以外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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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岩土层承载力及物理力学参数的选用,请补充③层软塑状红黏土(溶槽)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建议值及取值依据(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 rT flk 反馈:由于该③层土仅存在于场区溶洞及溶槽中,其分布范围较小,形态不规则,不属于大规模成层土,且取样及原位测试受岩溶发育影响基本不能实现,对桩基础而言不属于持力层或者下卧层范畴,报告中该层的划分仅用于表达溶槽溶洞的充填物情况,故报告中未提供③层的物理力学参数及承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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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第1点,对于采取土试样孔数取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20中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的要求,是否每个主要土层采样够6件,能满足数理统计要求即可?其余勘探孔采取原位测试。 emv;m/&8 勘察单位认为在拟建场地持力层工程性质变化不大,拟建构造物为低层或多层建筑时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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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S=gz /[Bl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4.4.2,按本条规定,强度试验和固结试验必须采用I级试样?通用规范中删除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4.1条(注2.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II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4.1条在4月1日后仍适用吗? tg7C;rJ 勘察单位认为对于乙级工程,对于II级土试样,经抽样鉴定,取样完整、无缺陷,取样管没有挤扁、弯曲、卷折等不良情况,仍适用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 E 4='m H}h~~7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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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岩溶地区勘察前,对于二级工程、二级地基以及初步判定为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的中等复杂场地,勘察等级定为乙级。在勘察结果出来后,岩溶发育等级为岩溶强烈发育,属于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为复杂场地。按照结果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1条,该工程勘察等级就为甲级。勘察等级发生了变化,对于勘察资质只有乙级的单位,按此结果是否为属于超出资质范围了,审图时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判断呢?当审图提出了让复核勘察等级时,那乙级资质单位怎么答复? HZDk
<aU/! 勘察单位认为勘察等级是在勘察前搜集已有资料初步确定的,随着勘察工作的开展,勘察等级也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岩溶地区勘察等级的变化,勘察报告中对岩溶发育及稳定性进行评价,要求进行施工勘察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即可,无需将勘察前定的勘察等级乙级,再根据结果修改为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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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岩石坚硬程度分类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本3.2.2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进行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1.3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进行划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2014)3.3.3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进行划分;请问在具体划分时,是根据平均值进行划分?还是根据标准值进行划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对工程概预算影响比较大。 %Lp2jyv. 勘察单位认为根据平均值划分岩石坚硬程度比较贴近实际,而岩石承载能力特征值宜按照特征值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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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土层取样不够6件,审图意见认为,场地揭露的土层均为主要土层,应取够6件,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3.2.3第二条。疑问:何时视填土层为主要土层。勘察单位认为若拟建建筑可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填土厚度较小,基槽开挖后填土已经全部清楚,开挖量不大,无需进行基坑专项支护的情况下,可视填土层为非主要土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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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规范中第2章中“基本规定”是勘察单位必须执行的么?比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特征周期值、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标准是否必须评价提供?如未提供或提供错了是否判强条?,勘察单位意见,抗震设防烈度、设计特征周期值勘察报告需要提供,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标准由设计在委托书中提供,但这些均不构成勘察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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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规范中第3.1.1条第3点,“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是存在才进行评价,还是不存在也要报告内容中说明不存在这些问题,场地地震稳定性较好之类评价结论。有时候不存在这些问题,勘察报告中不提,审图公司认为未进行评价,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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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是否违反勘察通用规范第2.0.1条“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第3.2.1条“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求、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是否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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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勘察通用规范第3.1节进行编制勘察纲要的,是否判强条?审图公司是否有必要对勘察期间指导勘察作业的勘察纲要进行审查?是否有必要审查勘察纲要的内容?还是审查是否提供即可?还是学习北京经验,审图是不对勘察纲要进行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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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通用规范第3.2节标题为“地基基础工程”,其中里面涉及的内容,如勘探孔深度要求、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要求等是针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对纯粹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市政工程是否也要强制执行这些要求?有些未执行的,审图公司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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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通用规范第3.5节标题为“不良地质作用”,其中里面涉及的内容,是专项勘察的要求还是详细勘察阶段遇到就需要严格按里面要求评价内容进行评价?很多时候详勘阶段无法很详细的查明这些(如岩溶),审图公司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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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通用规范第3.6.8条“搜集当地降水量、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广西膨胀土规程提供了相关膨胀土地区土的湿度系数,勘察报告中这些气象资料是否必须提供,未提供的,审图公司判强条;已根据广西膨胀土规程进行膨胀土的胀缩性等级划分,而未确定膨胀潜势的,审图公司判强条;只汇总计算了胀缩变形量,未分别计算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的,审图公司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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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通用规范第3.6.10条中“风化岩和残积土”风化岩是指所有微风化、中风化、强风化、全风化的岩石?下伏基岩的产状是否必须提供?很多时候,审图公司不论情况,未提供就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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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通用规范第3.7.2条“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是指所有揭露有地下水的钻孔均需要量测?还是有代表性的钻孔量测即可?量测的水位是指初见水位、稳定水位?很多时候,有些钻孔因现场问题无法满足量测水位的条件而进行代表性钻孔量测,有些仅量测稳定水位未量测初见水位,审图公司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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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通用规范第6.1.1条“应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是否不存在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也需要列出章节进行说明,很多时候,没有这个章节或列了这个章节没有汇总防治措施,审图公司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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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属Ⅲ级,地基属严重膨胀性土,勘察分级中地基复杂程度应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勘察等级应为甲级”是否准确,如果乙级单位做完发现这种情况,发现超资质,审图公司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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