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坑探工程
10.1 工程设计
10.1.1 坑探工程应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有安全、职业卫生内容,并经地质勘探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10.1.2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0.2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0.2.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小于55°。
10.2.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表2 浅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5 0.8~1.0m(直径) 手摇绞车提升 0~10 1.2×0.8=0.96 不需排水,手摇绞车或者浅井提升机提升 1.2×1.0=1.2 吊桶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0~20 1.3×1.1=1.43 吊桶或者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7×1.3=2.21 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0.2.3 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3确定。 表3 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30 1.7×1.0=1.70 小型机掘 0~100 1.7×1.2=2.04 提升矿车 1.7×1.9=3.32 提升矿车,设人行道 0~200 1.8×2.4=4.32 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0~300 1.8×3=5.4 双道轨,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10.2.4 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4确定。 表4 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30 1.6×1.0=1.60 不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50 2.0×1.2=2.40 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100 3.0×2.0=6.00 设梯子间,,单罐笼提升 >100 4.0×2.4=9.6 设梯子间,双罐笼提升 10.2.5 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大于0.25m。人行道宽度大于0.5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5确定。 表5 平巷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50 1.8×1.2=2.16 手推车运输 0~100 1.8×1.5=2.70 矿车运输 0~300 2.0×1.8=3.60 铲运机或者矿车运输 0~500 2.0×2.2=4.4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0~1000 2.0×3.0=6.0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10.3 探槽掘进
10.3.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0.3.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0.5m 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0.3.3 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0.3.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0.3.5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0.4 浅井掘进
10.4.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
10.4.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0.4.3 井下爆破,应采用电雷管。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10.4.4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0.4.5 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0.4.6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
井口5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和石碴等。
10.4.7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10.4.8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0.5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0.5.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岩石应完整、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0.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梯子间梯子倾角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分别大于0.7m和0.6m。
b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c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d 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e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f 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1996)规定。
10.6 凿岩作业
10.6.1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 凿岩前,应“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钎子,禁止肩扛钎杆,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 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0.6.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 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 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0.6.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 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0.6.4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0.6.5 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 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10.7 爆破作业
10.7.1 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准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0.7.2 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0.7.3 沼气、矿尘或者煤尘爆炸危险工作面放炮,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10.7.4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沼气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 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 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0.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
b 有沼气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
c 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0.8 通风与防尘
10.8.1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0.8.2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10.8.3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大于0.6m/s。
10.8.4 井巷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
10.8.5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 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 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0.8.6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含量。
10.9 装岩与运输
10.9.1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0.9.2 运输巷道应凿设避让洞,避让洞间距20~25m。
10.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0.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b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c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1996)规定。
10.10 支护
10.10.1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3m。
10.10.2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0.10.3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0.10.4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0.10.5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0.10.6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0.11 防排水
10.11.1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0.11.2 井巷排碴应避开山洪。
10.1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0.11.4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井下人员。
10.11.5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0.11.6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0.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0.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0.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10.12.1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0.12.2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0.12.3 井下配电箱应设于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0.12.4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 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它用途。
10.12.5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0.12.6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127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0.12.7 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