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发生火灾、水害、瓦斯、顶板、运输机电等灾害事故时,初起阶段所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危害一般比较小,这时,既是扑灭和控制事故的有利时机,也是决定矿井和人员安全的关键时刻。在多数情况下,由于事故发生突然,矿井领导人员和矿山救护队等专业人员一时难以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所以,井下矿工及时地开展避灾工作,对于保护自身安全,抑制灾情扩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使在事故处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也往往需要以并下矿工的正确避灾为基础,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成效。 jSY&P/[xb
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是: NPN* k].
(1)积极抢救。灾害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波及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根据灾情和现有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起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o@YwBo^E
(2)安全撤离。当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井下矿工应想方设法,迅速安全地撤离灾区。 P)7_RE*gY
(3)妥善避难。如在短时间内无法安全撤退,遇险人员应在灾区内进行自救和互救,妥善避难,努力维持和改善自身生存条件,等待救护人员的援救。如不能撤至地面,应尽量撤至井下设置的避难洞室中,或安全条件较好的其它地点。 (6 jr}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