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UvkJ?Bu
北京地方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0Injyc*bMF
强制性条文 j$@?62)6
3.0.5 验算地基变形及桩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相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iQt!PMF.
5.2.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6D>f?z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J &!B|TS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zKLn!b#>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 $U@By<SJ
6.4.3 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o-Fi$h!
1 拟建场地位置及建筑物概况; Wk@
eV\H71
2 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规范、标准; 2~f6~\4GL+
3 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I-xwJi9?,
4 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W_^>MLq
5 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 ;}LJh8_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5/,M%QN
7 勘察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 !#q{Z>H`
8 场地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 $[,l-[-+
9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wL;]1&Qq
10 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wGPotPdE2
11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及设计、施工所需的计算参数; Bg-VCJI<
7.1.1 建议修改为: SO`dnf
7.1.1 地基基础设计应保证建筑物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的稳定性,满足耐久性要求,同时使地基变形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b SQRLxF
7.1.2 天然地基的勘察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p3 Z#KoC
1 根据地基与建筑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承载力。必要时进行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评价; D9~}5
2 当地基的不均匀性和荷载的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刚度之间的适应程度,并提出适宜的地基基础方案与相关问题的建议; Rab#7Q16Q8
3 考虑基础设计、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Y2<dM/b/
4 评价场地和地基土的地震工程特性,包括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土的液化、场地的地震稳定性; !g8*r"[UJ
5 对地下室的防水和建筑物的抗浮进行评价。 J' W}7r
7.2.2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XdpF&B&K7Q
7.4.2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yVaU t_Zi
8.3.2 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B:FY=
1 基础底面积应根据基础传给地基的荷载及地基土的承载力按 7.3.1条确定。 _R)&k%i}
2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切承载力,由此确定基础不同部位的高度。 Vt'L1Wr0v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80Ag
8.3.6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vYn_wE
8.5.3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3.8条第1、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J{d(1gSZ
5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r*chL&7
8.6.6 梁板式筏形基础的基础梁除应验算其受剪和受弯承载力外,当基础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 3h`UF
8.6.7 平板式筏形基础的筏板应进行柱下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4IZlUJ?j+c
9.3.2 桩基计算最终沉降量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且不得大于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O}QFq14<+
9.4.3 桩基础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G]4OFz+
1 应根据桩基础的受力特征验算单桩和群桩的竖向承载力,必要时验算单桩水平承载力。 gQy~kctQ#
2 桩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地震作用。 Pey//U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IV0[!D
4 当由于桩身穿过较厚的未完成自重固结的人工填土或桩侧存在软弱土层以及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等原因,桩侧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桩的沉降时,应考虑负摩阻力对桩承载力及沉降的影响。 a5a1'IVq
5 对于抗浮等有抗拔要求的桩基础,应验算单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 P*YK9Hl<
7 除嵌岩桩和支承于其他坚硬持力层的桩基础以外,第3.0.3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及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验算。 F"'n4|q4n
8 对受水平力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桩基础,应注意其水平位移的不利影响。 3YW=||;|Yg
9 应对桩身承载力进行验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身位于可液化土层或地基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软弱土层中长径比大于50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 Txo@U
10 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应进行抗裂度验算。 ZRnL_z~
11 应进行桩承台的承载力验算。 ),=@q+{E{
9.4.23 对于柱下承台,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的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验算承台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UL_bG}
10.1.1 建议修改为: UFe(4]^
10.1.1 山区建筑地基的勘察、设计,应查明下列问题: Gg|M+M?+
1 建筑场地及其附近有无断层、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和挖、填方等工程活动; c`
,
2h#
2 地下有无可开采的矿藏和浅层采空区存在; CZY7S*fL
3 受洪水威胁的可能性; hT'=VN
4 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洞穴及岩面溶蚀现象; Y9u;H^^G
5 建筑地基的类型及其不均匀性。 Ea4_Qmn
11.1.6 建议修改为: jq(qo4~;
11.1.6 地基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dw!:P&
11.1.9 对于本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基处理设计时应进行变形验算,并在地基处理后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基本稳定为止;对于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验算地基处理后的稳定性。 kh3<V'k]
12.1.4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5~;MI.Sq
12.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L]I3P|y_
12.3.3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12.3.3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数据且其值处于下表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Cp^g'&
表12.3.3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fywvJ$HD]L
场地类别 :I
\9YzSs@
等效剪切波速(m/s) Ⅰ Ⅱ Ⅲ Ⅳ 78d_io}w
>500 A " S/^<
0 \tx%WC
500 >250 A2NF<ZsD
<5 5 W`rMtzL5
250 >140 F~6#LT
<3 3~50 >50
K'aWCscM
140 *tc{vtuu~^
<3 3~15 >15~80 >80 B76 v}O:
12.3.6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Z T.k5Z
12.5.7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W8]V
13.2.1 基坑与基槽(以下简称基坑)开挖后,应对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进行检验,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 {7%G9
13.4.1 压实填土地基的施工过程中,应分层检验压实填土的施工质量,并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ooWw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