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J5)\s9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E,]G Ek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WEypz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uY a&6e~E$K2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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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V^a]@GK: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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