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3条和该条条文说明中,对抗浮水位和防水做了说明。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工作是不是在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中,要进行专门研究,还是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专门研究,费用包括在勘察费没有?因为按照以前惯例,勘察单位都是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8.2.1条(强条)进行抗浮和防水说明,当然抗浮和防水工作精度有点随意,经不起推敲。
我们理解新规范是不是说:防水评价可以不做,详细勘察报告可以不提抗浮水位,要提就要进行专门研究,让甲方另外出钱委托进行抗浮水位的研究!抗浮水位研究周期很长,怎么满足建筑物建设周期的要求!矛盾
现在按照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好像是说防水不是属于工程勘察范围,是不是可以在勘察报告中不说,但是审图机构专家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审查违反强条8.2.1,我们该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