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进新单位工作,进单位前已经讲好待遇,但单位一直未提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本人再三诉说下,4月初,部门经理拿出一份合同,以你先签字,按讲好的待遇,他拿去给总经理签字即可为由让我在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还我时,签订日期是4月5日,上面在年薪和试用期上与之前承诺不一致。加之其他原因,于4月20日提出辞职,得到部门经理和另外一经理同意,退还我一些个人资料,并讲好工资结算等。此时发现单位尚未给我办理招工手续也未缴纳社保。最后总经理以试用期三个月,我进单位时间短、辞职理由不充分等不批准辞职,几次试图协商未果。面谈不批,电话等短信等联系不理,个人崩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