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转载同学的真实求职经历,现在还在仲裁中·····
我是一名2012年毕业大学生,2012年4月份毕业,2011年11月份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察中心陕西总队(也叫西安建材勘察院:国家事业单位,不知道我们有没有事业编制)与我签订就业协议。我于2012年6月5日正式进入单位上班,上班期间,我一直要求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以事业单位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刚毕业上班的劳动者,如何受法律保护??),只签订一份单方面承诺书,承诺书要求我必须在单位干够5年,不够5年按每年2万元计算违约金(后来才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12年12月份我以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坚持让我交8万块钱,否则不办理任何手续,档案和社保关系现在都在单位。无奈之下,我2013年7月向单位所在区仲裁委提出仲裁,但是单位以他们是国家事业单位为由并提供国家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说区仲裁委没有仲裁权利。
虽然合同法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关系,但是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群体,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不签订承诺书就不能正式上班强迫我们签订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规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其中包括巨额违约金)。
作为一名出生在农村的刚毕业的学生,第一,我没有那么多钱交单位。第二,向仲裁单位提出仲裁,但是原单位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现在又提出区仲裁没有权利管辖。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1年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希望大家给点好点的建议?并劝告周边朋友不要再去这个单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