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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事件之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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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事件之我见()
刚刚宣判!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行业风险教育急待加强!
大家好,我是乐哥。
勘察背锅侠的故事再次上演了,一项63万勘察费的勘察项目,因项目基础出现沉降事故后,建设单位起诉勘察单位,导致勘察单位被判赔偿约1125万元。
而且已经是二审判决,基本没有翻案可能。
一、本案的时间线
这起勘察合同纠纷的案件拖了14年的时间,从勘察合同签订到二审判决,我相信当事双方应该都已经精疲力尽,我们简要梳理本案的时间线。
本案的勘察项目发生在2010年。
勘察单位先后两次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勘察报告。
2014年厂房投产,同年,厂房的某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随后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
2015年,建设单位组织了加固,厂房恢复使用。
同年,建设单位一直诉状将勘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勘察单位赔偿损失。
2019年,一审判决宣判,勘察单位被判承担约60%责任,向建设单位赔偿约1125万元。
2020年,二审裁决一审事实不清,驳回重新审理;
2023年,二审立案,同年,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案情摘要
敦某矿业公司委托某色地质公司承担敦某公司选矿厂详细勘察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勘察费63万,场地面积22461.4㎡,预计勘察工作量:选矿厂勘探点按方格网状布置,勘探点间距为2035米,勘探点77个,控制性钻孔39个,深度为10.00米,一般性钻孔38个,深度为8.00米。
勘察结论和建议:
据场地勘探及工程地质调查,场地内未发现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基土分布较均匀,土层坡降大于10°,属于不均匀地层,结构设计部门需进行变形验算,为了防止不均匀沉降,结构设计部门需在设计时考虑加强结构措施。在勘探深度10.00米范围内,地基处理及基础方案建议可参考本文6.2条选用。
2014729日,敦某公司选矿厂磨机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2014731日,敦某公司选矿厂零平面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
司法鉴定意见:
1)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是球磨机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原因。
2)该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且属于不均匀地基土层,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从而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3)某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均是导致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
修复费用:18,761,549.61
司法判决:勘察单位承担60%,即11,256,929.77元,建设单位承担剩余40%
三、裁判的观点
1. 关于勘察单位某色公司责任
1)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载明:
“(1)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是球磨机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原因。
2)该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且属于不均匀地基土层,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从而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某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
2)一审法院根据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某色公司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某色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关于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的约定,出具的勘察报告存在疏漏,且该疏漏与案涉工程事故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具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2. 关于发包人敦某公司责任
1)根据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对事故成因的分析,结合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加固设计图针对构筑物的变形要求进行沉降原因的分析,案涉工程建设施工位于多降水山区,主厂房用水量大,且均为明水,在地基加固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地表防水. 湿陷性处理等措施,应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给排水方案。中冶北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关于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认定。
2)敦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 生产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要求,基槽开挖采用了放坡开挖方式,并在当放坡条件不具备时,如影响相邻建筑物基础安全,采取了基坑支护措施。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采取了通知勘察设计人员验槽,合格后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防护等措施。
3. 一审法院结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明确某色公司承担60%的责任,敦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三:启示与总结
1. 本案勘察单位不服是委托勘察的深度为10.00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在深度至少30米的地下。亦即,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是否在地下30米处,本案判决没有认定这个事实,二审判决也没有对此予以回应。
2. 本案发包方不服的是敦某公司选矿厂球磨机在组装完成试运行阶段,即发生地基沉降事故,唯一原因系某色公司的地质勘察出现错误,由此产生的修复成本应由某色公司全部承担。
3. 本案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某色公司作为专业的勘察机构,其履行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和规范,还应当秉持专业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提供合理的勘察报告,保证工程按照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4. 如果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确实在地下30米处,而委托勘察深度为10米,是否属于“勘察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而却没有尽到”的情形,进而应当承担责任?亦即,勘察单位专业机构注意义务的边界或者说在哪里?说白了就是是否超过正常勘察单位的专业预见?
5. 一边市场是低价竞争,一边是最大限度的专业机构注意义务,工程勘察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为了防范风险,把活干好拒绝低价收费!
本文转载自“工程案判例研究”,整理作者:王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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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事件之我见(二)
一个原告与被告都不服的勘察官司
原创 彭柏兴 岩土312 2024-04-15 17:17 湖南
最近业界一个涉及勘察的官司广为流传。该案二审判决,勘察费63万元,赔偿1125万元!引得各界人士纷纷讨论,当然不乏法律专家。昨晚,邱老把“岩土新鲜事”上这篇《刚刚宣判!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行业风险教育急待加强!》文章发我,似乎在问我,是不是也写两句?乐哥此文转载于“工程案判例研究”,整理作者为王道勇律师。案件梗概、勘察过程与结论,文章中介绍得相当清楚,不再重复。

【原因】根据司法鉴定书,择其要点,事故原因归纳如下:1.主要原因: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导致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2.次要原因: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不均匀地基,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

【责任判定】
综合一、二审民事判决书:
1.勘察公司承担事故缺失的60%。理由:勘察报告不符合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规范、标准、规程、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勘察报告存在与案涉工程事故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疏漏。勘察公司未秉持专业精神,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义务来保证工程按照勘察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判据: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2.建设单位承担事故损失的40%。理由:项目位于多降水山区,主厂房用水量大,均为明水,在地基加固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地表防水,湿陷性处理等措施,应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给排水方案。判据:施工单位严重脱离勘察水平线进行大面积挖方,将勘察深度几乎全部剥离;未能举证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要求合理支护以及通知勘察设计人员验槽;大量生产用水渗入及本身震动引起地基下沉。还有一条更有意思,法院认为其他责任主体也有责任,既然建设单位放弃相应责任主张,那建设单位就该自己承担这部分责任吧。难怪坊间有人说“勘察单位确实好欺负”。

【原告与被告都不服】
1.发包方:试运行阶段即发生地基沉降事故,地质勘察错误是唯一原因,不找你找谁?2.勘察方:造成事故发生原因至少在深度30m的地下,你委托的勘察深度为8.0~10.0m,咋怪我呢?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既不认定也无回应,俺找谁说理去?

【思考】1.事故的关键词:特殊性岩土、空洞、湿陷、渗水、不均匀地基、勘探点与勘探深度,是否还有其他隐含的东西?2.如何理解与把握合同的约定?3.勘察范围与深度谁来确定更合理?4.如何做好特殊性岩土的勘察、设计与施工?5.施工服务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吗?勘察人如何做?6.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们的责任与义务如何界定与履行?7.事故的原因、损失与责任如何判定?8.按合同约定,总进尺(39*10+38*8)=694m,每延米单价为907.78元/米,再想想当下的勘察市场价格,不知勘察人情何以堪?7.勘察人如何不被“欺负”呢?不负己方不为人负啊。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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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04-24
对“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事件之我见(三)
对“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事件之我见
近日在朋友圈看到“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的消息,对此,我并不感到惊奇。因为我知道,岩土工程的乱象,特别是对勘察工程技术质量的严重忽视,这是必然会发生的问题。而且还会是多发的社会问题。
为了警示,我把这条消息转发给一些业界朋友。包括知名的岩土工程专家——彭柏兴大师,希望听听他对此事的看法。为此,他特别写了一篇专题《一个原告与被告都不服的勘察官司》,发表在他的APP专栏《岩土123》上,同时也回复给我。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而且存在时间已久,很难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这类问题的发生早就在我的意料之中,我也见怪不惊,并未打算去进行议论。鉴于彭大师为此编写了专题文章进行讨论。作为回应,我也写就此文,从专业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同意见,请彭大师及各位提出讨论。
     我没有看到过有关这个事件的任何技术资料,也没有去仔细研读本事件的报道文章,不知详情,只能从事件的一些片段报道中去作一些揣测。必然是很粗浅的。关键不在于事件的发生,而在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我的以下看法基本是从的技术角度出发,进行一些简略的分析。
     这个事件看似一个孤立的偶发事件,实际上这是一个深层次专业理论错误的原因和体制因素的必然反映,也是一个多发的社会问题,例如前两年贵州某勘察单位由于勘察资料提供的抗浮水位错误,被法院判罚一百多万元的事件。又如某小区地基基础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工程质量检测,都存在严重的技术问题,造成千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并引起法律诉讼等等。据我所知,因为勘察资料的技术错误,造成工程事故的实例不少,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报道而已。
我认为引发勘察工程事故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以错误的土力学理论作为岩土工程的理论和技术方法指导,并以此作为岩土工程体制设计的必然结果。多年来,我在许多场合都发表过这一观点,也发表过专题论文进行讨论。在我应邀为某高校和一些勘察单位作学术演讲所准备的十余万字的讲稿中,对于土力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作为一个重点,有比较系统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我的研究结果表明,土力学是一门有意回避地质学原理,违背自然规律,只看现象,不顾本质,急功近利的错误产物。事实雄辩地说明,只有以地质学基本原理为指导的岩土工程基本理论和技术方法,才是岩土工程的正确出路。
     我个人认为,不注重技术质量的混乱勘察市场,是引发这类事故的一个必然原因。特别是由于建设方的无知,完全不了解岩土工程勘察的内涵和重要意义。曾有一些开发商对我说:他搞勘察,仅仅是为了满足法规要求,走一个过过程,不然,他根本不想进行建筑地基勘察。在他们看来,地基勘察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多余的程序。所以,大多建设方对于岩土工程勘察,只考虑建筑成本,完全不考虑其工程意义。拼命压低勘察费用,甚至为了降低工程建设费用,把一些严重违规,存在重大工程隐患的不良企图,强加给勘察单位。而勘察单位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和专业技术的浅见,不知道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积极的去迎合建设方的违法要求。例如,强制要求采用未经任何处理的填土作为建筑地基使用;强制要求违法降低地基基础工程建设费用等等。
     有些建设单位,宁愿在基础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面去花大量的冤枉钱,却不愿意花钱去搞好地基基础勘察。这种愚昧的行为非常普遍。
从技术层面来说,由于土力学的贻害和岩土工程理论、技术方法的混乱,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对技术质量的普遍忽视,可能是引发此类问题的技术根源。本次事件的场地的基本岩土工程条件,在有关的报道中缺乏,不知端的。
从现有的资料,我们不难看出,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很差,基本知识性错误随处可见,这样水平的勘察成果,引发严重工程事故,有其必然性。
关于勘探深度,我认为是必须达到并进入地基持力层一定深度,关键是地勘单位对这个原则的认知和把握。在本例中,勘察单位显然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对地基持力层的理解和把握,出现了知识性的问题。再加上对地基岩土性质的认识错误和工程措施的茫然,造成了全面的失败。
有些建设方无理的给勘察单位限定勘查深度,这是违反科学、规范的不法行为,违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勘察单位应该懂法,并有权拒绝接受建设方提出的错误要求。然而,勘察单位同样不注重技术质量,只看经济收入,也是当前一个普遍的错误倾向。
还有一个勘察单位普遍存在的低级错误,就是严重轻视勘察现场的原始技术工作,为了降低勘察成本,往往使用低级技术人员或是工人负责现场工作,甚至现场没有任何勘察技术负责人。而我则认为现场勘察技术工作特别重要,起码应该由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而且应该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前期的现场区域地质调查,和勘察纲要的编制。我要特别提醒勘察单位的管理高层,必须带头加强和提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否则难免重蹈覆辙。
     这个建筑场地的表层土体是什么?该报道称之为“角砾混合土”,这是一个不伦不类的名词,我猜想有可能是“粗粒混合土”,但更有可能是另外一种特殊土体——崩塌堆积物。
     粗粒混合土是一种特殊岩土,然而在业内,许多人都无认知,因而命名十分混乱。对于这种土体的特殊性质毫无了解。混合土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第6.4条中有规定,但是十分简略,缺乏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更没有提及成因和特征。这就是土力学引发的错误。工程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这种土体,必须充分了解其成因和工程特性,如果一旦处理不当,必然引发工程事故。为此,我根据一篇博士论文,结合我的工程实践,编写了《混合土特征讲义》。
     据我所知,混合土的成因你有许多,诸如坡积、残积、冰川、冲洪积、溶洞堆积等等,然而,在我所知的各种成因混合土中,都没有产生空洞的条件,也没有几十米的大厚度。不同成因的混合土,具有不同的工程性质。有的混合土可以作为地基持力层使用,有的则不能。我猜想该场地的表层土体还更可能是崩塌堆积物。由于成因特点,崩塌堆积物的厚度往往都很大,我遇到过厚达百米以上的崩塌堆积物。崩塌堆积物的粒度悬殊很大,从角砾到巨快都有,可以形成空洞和孔隙潜水。崩塌堆积物的稳定性几乎都有问题,是不能作为地基持力层使用的。
对一个场地的土体都不认识,更不知道岩土成因的岩土工程勘察,我是很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正确评价和选取地基持力层?如何去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对于我来说这是不可想象和无法理解的问题!然而,这一现象在岩土工程界并不鲜见。这就是我对于这类事件见怪不怪的原因。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引发地基基础工程事故的因素。地基基础工程设计,本来应该是由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而在我国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则是两张皮。地基基础的建筑工程设计,由建筑设计人员担任,他们对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并不了解,许多建筑设计人员甚至缺乏必要的岩土工程常识,作出的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往往并不合理,多偏于保守、浪费,存在工程隐患的也不少。由于我深知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在工程实践之中,都要关注和干预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多次纠正了不当,甚至错误的工程设计。并且我也要求本单位的勘查技术人员,必须学习了解和掌握地基基础设计的相关知识。
     现实充分地说明,岩土工程体制亟待改革,否则,严重的岩土工程事故,必然还将不断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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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04-25
好好学习。
Welcome to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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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04-26
剖析很全面,值得思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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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https://www.xixia.gov.cn/template/viewarticle?id=5d3640ef91784a3c869687b08ef31fe3
赔偿金额依据法律条款不清楚?
某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随后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这样表述不准确?而且没有说明与勘察成果的因果关系?
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这样情况,我们不清楚》需要懂行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角砾混合土有湿陷性和空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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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04-27
勘察报告不准!设计判赔600万,勘察判赔1700万!
https://news.sohu.com/a/743849989_121123724
哪个知道有关勘察质量造成损失有关条例或者法律条款?
角砾土是粒径大于2毫米具棱角的岩石或矿物碎块。主要由暴露在地表的岩石经机械风化作用形成的粗碎屑,未经搬运或只有短距离搬运堆积。
https://wen.baidu.com/question/441950977917548364.html
角砾混合土?混合什么没有说明?
湿陷性黄土状角砾的工程性质及地基处理
https://xueshu.baidu.com/usercenter/paper/show?paperid=e362c77082127e2cb213310c2b6ce9fd&site=xueshu_se
湿陷性土是指那些非饱和、结构不稳定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漫后,其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的附加下沉。湿陷性土在我国北方分布广泛,除常见的湿陷性黄土外,在我国的干旱及半干旱地区,特别是在山前洪、坡积扇中常遇到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等。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9%BF%E9%99%B7%E6%80%A7%E5%9C%9F/5889861?fr=ge_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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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04-27
关于土洞成因、判定方法以及防治措施的探讨
https://wenku.baidu.com/view/66e23f2226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a.html?_wkts_=1714203964558&bdQuery=%E8%A7%92%E7%A0%BE%E6%B7%B7%E5%90%88%E5%9C%9F%E7%A9%BA%E6%B4%9E
土洞,发育在可溶岩上覆土层中的空洞。其形成需有易被潜蚀的土层,其下有排泄、储存潜蚀物的岩溶通道。当地下水位在岩土交界面附近作频繁升降时,常产生水对土层的潜蚀而形成土洞。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C%9F%E6%B4%9E/2575130?fr=ge_ala
角砾土空洞一般多大?形成原因?范围和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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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不准!设计判赔600万,勘察判赔1700万!
https://news.sohu.com/a/743849989_121123724
这个建筑场地的表层土体是什么?该报道称之为“角砾混合土”,这是一个不伦不类的名词,我猜想有可能是“粗粒混合土”,但更有可能是另外一种特殊土体——崩塌堆积物。
  据我所知,混合土的成因你有许多,诸如坡积、残积、冰川、冲洪积、溶洞堆积等等,然而,在我所知的各种成因混合土中,都没有产生空洞的条件,也没有几十米的大厚度。不同成因的混合土,具有不同的工程性质。有的混合土可以作为地基持力层使用,有的则不能。我猜想该场地的表层土体还更可能是崩塌堆积物。由于成因特点,崩塌堆积物的厚度往往都很大,我遇到过厚达百米以上的崩塌堆积物。崩塌堆积物的粒度悬殊很大,从角砾到巨快都有,可以形成空洞和孔隙潜水。崩塌堆积物的稳定性几乎都有问题,是不能作为地基持力层使用的。
《混合土特征讲义》哪个有?[疑难诊断]关于混合土的定名
https://bbs.yantuchina.com/read.php?tid=331726
[热点探讨]混合土的点点滴滴
https://bbs.yantuchina.com/read.php?tid=324586
[请教]混合土承载力如何确定
https://bbs.yantuchina.com/read.php?tid=3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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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坍塌损失4千万!判决施工单位承担25%责任!监理单位承担10%责任!
点击蓝字关注→ 建筑管理 2024-04-27 19:3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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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监理云等
有读者分享一个“基坑坍塌”司法判决案例,非常的经典,值得细细研究。

云南某项目在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导致毗邻的派出所办公楼及某小区10栋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开裂等受损情况,同时,造成周边8户住户房屋部分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约4000万元。

这个案件在2018年经过了司法程序一审和二审判决,根据专家组的《专家咨询意见》,专家组认为参建的本案六被告对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受损均有过错。

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建设单位因为未审先建等原因承担了主要责任。另外基坑设计单位提供的两套图纸让图审单位躲过一劫。

最终判决勘察、图审、监测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基坑设计单位承担5%责任被判赔偿约170万,另外施工单位承担25%责任,建设单位承担60%责任,监理单位承担10%责任。

但这个案件中各方的套路我们都非常的熟悉。值得好好学习研究,避免犯下类似的错误,否则,能不能像本案中参建单位这么幸运都是两说了。

图片

根据云南省住建厅、昆明市住建局、西山区住建局等单位组织的专家对白马东区房屋受损的原因及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专家组对参加单位提交的资料审阅分析后,最后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一、原因分析

1、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是广电公司进行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的。

2、某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基坑出现部分截水帷幕失效(引起基坑坑壁大量粉细砂和圆砾、砾砂等透水层内的地下水流失)、局部支护结构失效(部分支护桩断裂、部分锚索锚固力下降、锚索锚固失效)等情况是造成基坑周边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的主要原因。


二、深基坑工程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

专家组认为参建的本案六被告对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受损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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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单位


(1)勘查未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201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等规范和规定要求,针对本基坑开展有效、详实的专项勘查工作。取样数量不足,未针对基坑场地内压缩层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取样,未开展基坑场地内压缩层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在补堪过程中,42个钻孔无一取样孔,补充勘察意义不大。所提相应土层物理力学性能参数依据不够充分。

(2)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等周边环境情况调查不够充分。

(3)对基坑勘察报告和补充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意见未做出实质性相应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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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单位作为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单位:

对勘察单位关于勘察报告前置审查的回复跟踪、落实、把控存在问题。在勘察单位对基坑勘察报告和补充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未做出实质性相应和回复后,并未进行有效管控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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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

(1)在同一时间分别提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一份的支护结构为“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另一份的支护结构为“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

其中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单位)的施工图是“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而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方)的施工图是“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

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按未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进行施工。

(2)设计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开展工作。

(3)设计文件中无基坑开挖图,基坑支护设计依据不够充分。

(4)在设计单位提交的基坑支护施工图中,未明确标注对截水帷幕止水桩的垂直度专门要求。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图规范,长螺旋搅拌止水帷幕咬合桩(长螺旋搅拌桩与支护桩咬合形成止水帷幕)开叉难以避免。事实上,本基坑工程截水帷幕若要成功,则止水桩的垂直度需高于国家相关的规范。

(5)将本应由设计单位主持的“基坑渗水控制及止水结构补强”、“基坑阳角部位加固”、“支护桩断裂及处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交由施工单位设计完成,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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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

(1)监理公司未按施工图开展监理工作。在收到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单位)审查的施工图后,仍无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进行施工后,仅在所收图纸上做标注,未及时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行为。

(2)监理公司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含图纸)进行施工;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规定开展全面的施工监测,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对基坑地下水位、深层土体水平位移、基坑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铁)和管线等开展监测,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线外侧设置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

(3)在2012年8月发现基坑支护存在局部失效后,仅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监理工作备忘录,在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反馈的情况下,不做出有效、果断的决策,未及时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的行为。

(4)监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根据规范、勘察报告、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做到100%旁站,对周边环境变形的允许值、预警值发出预警通报,对放啊率、法规、规范和标准所规定需要检验检测的项目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开展工作。

即监理单位没有全面彻底履行好工程现场监理职责,对与支护桩护壁泥浆制备、锚索成孔等关键工序、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基坑局部反压回填等基坑抢险工序,未能做到100%旁站。

(5)监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掌握监测数据,深基坑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开展工作。西山区城中村5号改造项目深基坑施工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后,监理公司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6)监理单位关于隐蔽工程记录混乱且与施工单位不一致。(7)在2011年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受损,2012年8月发现基坑存在局部失效、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后,未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发出停工令;在2013年3月5日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期间,未主持召开过监理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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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作为施工单位:


(1)在施工前对基坑周边环境(含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调查不够全面彻底深入,在基坑开挖、支护可能对周边建构筑物(含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造成影响方面的准备不足。

(2)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和支护措施中未全面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有效的施工,即施工单位未及时在基坑开挖线外侧设置回灌井及时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

(3)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开展工作。

(4)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和修改后的方案必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开展工作,及施工单位在接收到“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仍按原定“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锚索施工依据与现场验收不符;也未针对“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的设计方案编制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和修改后党的方案报安全建监管部门备案。

(5)施工单位明知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长螺旋搅拌止水帷幕咬合桩(长螺旋搅拌桩和支护桩咬合形成止水帷幕)开叉难以避免、可能存在基坑截水帷幕部分失效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

(6)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乱且与监理单位不一致。

(7)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垮塌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设施、构建筑物安全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开展工作。

2011年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受损、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2013年2月至4月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大面积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重大险情后,施工单位并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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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站作为第三方监测单位:


(1)未按《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合同的规定,开展全面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即未于2011年及时开展第三方监测,而是2011年3月份才开始监测。

(2)未按《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规定开展全面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在监测报告显示基坑支护结构锚索拉力不断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并未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供任何警示性文书提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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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1)未审先建。于2011年9月20日开始支护桩施工,2011年9月17日至9月23日期间即已施工了84颗止水桩,而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于2011年10月10日才通过审查。

(2)设计单位提供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并未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未严格履行合同,造成第三方监测单位随意安排基坑第三方安全监测开始时段,导致第三方监测工作严重滞后。

(4)在2012年8月收到监理单位关于基坑存在局部失稳的监理备忘录后,并未给出任何回复,不顾工程安全。建设单位未按昆明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垮塌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设施、构建筑物安全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开展工作。在2011年施工单位提出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受损,基坑周边回灌井无法施工,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2013年3月至4月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重大险情后,建设单位并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法院判决

第一、关于地勘院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规定的时间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是勘察人的义务。本案,广电公司与地勘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地勘院应对勘察现场或附近的建筑物、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降低或者避免不良的措施,报发包人评估。从地勘院出具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内容是完备的,勘察报告对基坑周围的环境条件、设计和施工方案要考虑工程环境以及对周围建筑的影响,基坑开挖建议采用桩+内支撑支护方案与深层搅拌止水帷幕联合支护,确保周邻建筑及道路管线、管网的安全等均以明确,并要求引起重视,但在地勘院勘察报告审查通过之前,广电公司就已经开始基坑施工,施工过程中基坑支护失效,导致地基下沉周边房屋受损与地勘院勘察报告无关,

地勘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安泰中心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本案,安泰中心作为勘察报告(施工图)前置审查单位,两次向广电公司出具云施审AT2012-055(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勘察报告经审查基本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尚有不足之处,经补充、修改后可供设计使用”。广电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经安泰中心审查未通过,要求广电公司补充修改后可供设计使用,但广电公司未作回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广电公司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审先建,对造成损害后果,

安泰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二勘院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本案,二勘院作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对设计的施工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是其法定的义务,二勘院在同一时间分别提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其中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安泰中心)的施工图是一套,而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铁公司)施工图是另一套。设计文件中无基坑开挖图、基坑支付设计不够充分。二勘院不能提交证据证实为何在同一时间分别提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同时,二勘院将本应由设计单位主持的“基坑渗水控制及止水结构补强”、“基坑阳角部位加固”、“支护桩断裂及处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交由施工单位设计完成,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二勘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关于监理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监理公司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是其法定的义务。《专家咨询意见》明确监理未按施工图开展监理工作,在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后,仅在所收图纸上做标注,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在2012年8月发现基坑支护存在局部失效后,仅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监理工作备忘录,在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反馈的情况下,不做出有效、果断的决策,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也未及时发出停工令,监理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关于中铁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尊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起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起安全防护措施”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中铁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确保其施工的基坑周边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其在明知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开工建设,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专家咨询意见》,明确中铁公司作为深基坑开挖的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支护可能对周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方面的准备不足,在基坑出现部分截水帷幕失效,局部支护结构失效,未及时在基坑开挖线外侧设置回灌井及时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中铁公司有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中铁公司认为,在大观派出所的沉降达到预警值后,其向广电公司两次发函要求停工,但广电公司回函继续施工,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广电公司承担,中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从中铁公司提交的2011年11月30日广电公司给中铁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关于你部提出的西侧派出所部位采取停工等紧急措施的事宜,现回复如下:该部位继续开展施工支护桩和止水桩,如有问题我司负责”及2011年12月17日《工作联系函》内容“关于派出所沉降的回复,该部位工作继续施工”。

该两份《工作联系函》上有广电公司项目经理“陈昌润”的签名及“广电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广电公司对该两份《工作联系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陈昌润的签名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进行鉴定,庭审后,广电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签名及印章难以取样为由撤回鉴定申请,广电公司应承担举证据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两份《工作联系函》,本院予以采信。

证明在施工起初大观派出所办公室房屋出现沉降的情况后,中铁公司向广电公司发函要求停工,但广电公司回函继续施工,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广电公司承担,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广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中铁公司作为施工方明知沉降达到预警值后继续施工的危害性,在广电公司回函不同意停工的情况下,并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仍然继续施工,直至2012年12月3日,2013年4月19日,西山区住建局两次向中铁公司下发停工通知,中铁公司才停止施工,故中铁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关于质检站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11日广电公司与质检站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广电公司委托质检站对基坑支护工程及上部主体结构沉降进行监测,质检站作为第三方监测单位,其监测的目的是提供警示性材料数据供广电公司,从质检站监测报告看,在2011年10月20日质检站采用六种监测手段进行监测,2011年11月9日大观派出所沉降达到报警值,之后,其他栋房屋陆续达到报警值,质检站已及时提供数据给广电公司,广电公司当庭认可收到质检站的检测报告,质检站已履行监测提供警示材料数据的义务,质检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关于广电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本案,第一、广电公司作为建设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要求施工方开工建设,广电公司以《专家咨询意见》为依据要求六被告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专家咨询意见》明确广电公司作为建设方,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未审先建,于2011年9月20日开始支护桩施工,2011年9月17日至9月23日期间即已施工了84颗止水桩,而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于2011年10月10日才通过审查。在设计单位提供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广电公司管理人员并未发现,也并制止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大观派出所办公室房屋出现沉降的情况下,中铁公司向广电公司发函要求停工,但广电公司回函继续施工,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广电公司承担,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广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广电公司主张其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故广电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电公司主张要求二勘院、监理公司、中铁公司承担责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地勘院、安泰中心、质检站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由二勘院承担5%为1684899.64元;

由监理公司承担10%为3369799.27元;

由中铁公司承担25%为8424498.18元,

由广电公司自行承担60%为20218795.64元。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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