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事件之我见(一)
刚刚宣判!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行业风险教育急待加强!
大家好,我是乐哥。
勘察背锅侠的故事再次上演了,一项63万勘察费的勘察项目,因项目基础出现沉降事故后,建设单位起诉勘察单位,导致勘察单位被判赔偿约1125万元。
而且已经是二审判决,基本没有翻案可能。
一、本案的时间线
这起勘察合同纠纷的案件拖了14年的时间,从勘察合同签订到二审判决,我相信当事双方应该都已经精疲力尽,我们简要梳理本案的时间线。
本案的勘察项目发生在2010年。
勘察单位先后两次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勘察报告。
2014年厂房投产,同年,厂房的某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随后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
2015年,建设单位组织了加固,厂房恢复使用。
同年,建设单位一直诉状将勘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勘察单位赔偿损失。
2019年,一审判决宣判,勘察单位被判承担约60%责任,向建设单位赔偿约1125万元。
2020年,二审裁决一审事实不清,驳回重新审理;
2023年,二审立案,同年,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案情摘要
敦某矿业公司委托某色地质公司承担敦某公司选矿厂详细勘察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勘察费63万,场地面积22461.4㎡,预计勘察工作量:选矿厂勘探点按方格网状布置,勘探点间距为20至35米,勘探点77个,控制性钻孔39个,深度为10.00米,一般性钻孔38个,深度为8.00米。
勘察结论和建议:
据场地勘探及工程地质调查,场地内未发现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基土分布较均匀,土层坡降大于10°,属于不均匀地层,结构设计部门需进行变形验算,为了防止不均匀沉降,结构设计部门需在设计时考虑加强结构措施。在勘探深度10.00米范围内,地基处理及基础方案建议可参考本文6.2条选用。
2014年7月29日,敦某公司选矿厂磨机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2014年7月31日,敦某公司选矿厂零平面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
司法鉴定意见:
(1)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是球磨机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原因。
(2)该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且属于不均匀地基土层,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从而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3)某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均是导致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
修复费用:18,761,549.61元
司法判决:勘察单位承担60%,即11,256,929.77元,建设单位承担剩余40%。
三、裁判的观点
1. 关于勘察单位某色公司责任
(1)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载明:
“(1)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是球磨机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原因。
(2)该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且属于不均匀地基土层,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从而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某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
(2)一审法院根据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某色公司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某色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关于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的约定,出具的勘察报告存在疏漏,且该疏漏与案涉工程事故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具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2. 关于发包人敦某公司责任
(1)根据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对事故成因的分析,结合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加固设计图针对构筑物的变形要求进行沉降原因的分析,案涉工程建设施工位于多降水山区,主厂房用水量大,且均为明水,在地基加固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地表防水. 湿陷性处理等措施,应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给排水方案。中冶北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关于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认定。
(2)敦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 生产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要求,基槽开挖采用了放坡开挖方式,并在当放坡条件不具备时,如影响相邻建筑物基础安全,采取了基坑支护措施。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采取了通知勘察设计人员验槽,合格后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防护等措施。
3. 一审法院结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明确某色公司承担60%的责任,敦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三:启示与总结
1. 本案勘察单位不服是委托勘察的深度为10.00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在深度至少30米的地下。亦即,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是否在地下30米处,本案判决没有认定这个事实,二审判决也没有对此予以回应。
2. 本案发包方不服的是敦某公司选矿厂球磨机在组装完成试运行阶段,即发生地基沉降事故,唯一原因系某色公司的地质勘察出现错误,由此产生的修复成本应由某色公司全部承担。
3. 本案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某色公司作为专业的勘察机构,其履行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和规范,还应当秉持专业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提供合理的勘察报告,保证工程按照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4. 如果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确实在地下30米处,而委托勘察深度为10米,是否属于“勘察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而却没有尽到”的情形,进而应当承担责任?亦即,勘察单位专业机构注意义务的边界或者说在哪里?说白了就是是否超过正常勘察单位的专业预见?
5. 一边市场是低价竞争,一边是最大限度的专业机构注意义务,工程勘察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为了防范风险,把活干好拒绝低价收费!
本文转载自“工程案判例研究”,整理作者:王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