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大侠:
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抗震规范”)中4.1.4节关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对这一条中所述“地面”可以理解为:①勘察时的自然地面;②各建筑物建成后的室外地面。大家怎么看?我们以前一般都是是按勘察时的自然地面考虑,但这是一个山地工程,地形起伏有点大,是在一个基坑里面,所以建设方进行了挖填方处理。按按各建筑建成后的室外地坪最大标高处理。
二 按勘察时的自然地面标高统计,所揭露的覆盖层厚度均小于50m,最厚只有47m,所以判定1#基坑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
按各建筑建成后的室外地坪最大标高统计: 4幢号室外地坪最大标高1919.17m,1#基坑共有35个勘探孔,仅有3个勘探孔揭露的覆盖层厚度略超过50m,分别为:323孔52.07m、319孔50.82m、318孔52.17m,占勘探孔总数的8.6%,所占比重很小。我方建议按Ⅱ类进行设计,并适当加强建筑抗震措施。但审图公司不能接受,真的不好处理。遇到类似问题大家怎么处理?请多多指教